四川文理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发展我校自学考试事业,根据四川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高等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初高中后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多层次多规格、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第三条 自学考试应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逐步实行用人部门委托开考专业。
第四条 我校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与我校同学历层次的要求在总体上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我校作为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毕业证书副署签章,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我校在继续教育学院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自学考试的文件、规定。
(二)申报自考主考专业和自考助学班招生规模。建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自学考试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按上级核定的招生规模,控制招生人数,协助审查考试资格,发放准考证、毕业证并进行教学质量的宏观监控等。
(五)接受省考委的委托,组织拟订有关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考大纲、部分课程的命题及试卷的评阅工作。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七条 目前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开考专业有:汉语言文学教育(独立本科段);英语教育(独立本科段);法律(独立本科段);教育管理(独立本科段);小学教育(独立本科段);思想政治教育(独立本科段);历史教育(独立本科段);体育教育(独立本科段);美术教育(独立本科段);音乐教育(独立本科段);物业管理(独立本科段)。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须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向省考委提出申请,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审核后,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八条 我校开考新专业,一般应在我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
(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
(三)开考专业考试计划、各门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九条 自学考试的命题由省考委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学校命题4种办法。
第十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本科为2—5年。
第十一条 开考专业每年1、4、7、10月举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考试不合格者可参加该课程下一次的考试。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或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人员,报考自学考试同类的专业时,免考课程按国家规定执行。
已取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籍的在校学生,或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的,免考课程按国家规定执行。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凡要求免考课程者,必须按照省考委四川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考籍管理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十三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1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和我校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考试成绩8年内有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性学习环节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自学考试大学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十五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我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六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六章 命题与评卷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考教分离”的原则;命题教师身份要保密,不能参与与所承担的命题课程有关的任何助学辅导工作;参加助学、辅导工作的教师不能参与命题。违反保密规定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接受省考办交办的评卷任务,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各课程评卷组应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该课程骨干教师担任负责人,以确保评卷的质量。评卷教师应是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加本次评卷工作。
第七章 自考辅导
第十九条 凡举办与自学考试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自学考试辅导活动,应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担办学责任的能力。
(二)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管理人员。
(三)有一定的教学场地和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五)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二十条 举办自学考试辅导活动的单位按国家规定向被辅导者收取学杂费,但不能以牟利为目的;在财务管理和经费分配上严格按照我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校考课程的考试实行“以考养考”的办法,学校不拨经费,正考和补考(包括毕业前补考)均要收取一定考试费,收费标准不超过国考课程考试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