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考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自学考试校考课程的考试质量,提高考试工作水平,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考课程的考试应遵循“教考分离”的原则,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自考办”)归口管理、统筹安排,各学院协助实施,实行统一报考、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组织、统一纪律、统一评卷、统一记分的“七统一”考试工作制度。
第三条 凡教学计划(考试计划)中开设的校考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每门课程考试一般安排三次,即正考、补考和毕业前补考。
第四条 校考课程考试按百分制计分,实行结构成绩。一般平时成绩(包括上课出勤、完成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半期考试等)占总分的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小论文及答辩等形式。
第二章 命题
第五条 命题教师应由学科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爱自学考试工作的教师担任。命题教师教龄应在五年以上,职称应在中级以上。有直系亲属参加该课程考试的教师,不得担任命题教师。
第六条 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试题内容,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系主任指定符合条件的命题教师,一般按照闭卷考试题卷合一的规定格式,就该学期每门校考课程,一次性命题型、题量、难易度、覆盖面相当的试题共两套,同时,拟出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分别密封后,由学院自考秘书集中交校自考办保管。
第八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和指定教材的内容为依据,体现课程的基本要求,具有合理的难度、深度、梯度和较大的覆盖面,能真实、科学地反映学生掌握、运用本学科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题量适当。以90%左右的学生能按时完卷为宜。
2、难易适度。凡是认真、全面、系统地学习了指定教材并能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分析、解决一定实际问题的学生,都能及格。一般地,从试题内容看,容易的内容约占30%,中等难度内容约占60%,较难及高难度内容约占10%:从得分情况看,不及格者约占15%。60—84分者约占70%,85分以上者约占15%。
3、题型科学。题型一般包括概念解释题、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分析题(改错题)、简答题(计算题)、论述题(证明题)等。选定题型,应体现学科特点和考试测量目标。每份试卷均应标明各题所占的分数。客观性试题(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正误题)应占总分的40%一50%,主观性试题应占50%一60%。
第九条 试题应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参考答案准确、全面、简明、规范,评分标准应从学生答题的基本概念、逻辑思维、综合应用和语言表述能力等方面对得分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校自考办可组织力量对试题质量进行评估分析。
第三章 试题的印制和保管
第十一条 校自考办在考试前十五天,从密封的两套试卷中任意抽取一套付印,其余试卷继续密封保存。
第十二条 校自考办应确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打印、校对、封装和保管,建立完善的登记、检查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交接清楚、内容无误、保守机密。试卷格式应规范,印制工期应缩短,两人校对完毕应及时当面销毁原校对稿:试卷样稿及清样、印件在印制过程中,应专门保存,防止散失。
第十三条 校自考办在各考室应考人数的基础上各增加两份备用卷,将试卷分别装袋,同时将《考试情况记录表》、《考试须知》和装订线、密封签等装入试卷袋,随即密封。试卷在考前由专人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 试卷的印制和保管工作人员,应由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严守机密、无直系亲属报考的人员担任。
第四章 组织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时间由校自考办征求有关教学系的意见后,作出统一安排。每学期每门课程举行一次正考、一次补考。考试前一个月,各系应将考生名册及考试报名费报校自考办。允许同专业学生跨年级报考。
第十六条 考前,各系应明确通知学生考试的课程、起止时间和考试地点,并认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考试时,学生应持《学生证》及《准考证》方可入场签到,然后对号人座。
第十七条 考室布置应整洁、规范,并保持环境安静,采光良好。实行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号,每个考生座位之间左右距离不得少于六十厘米,前后距离不少于八十厘米;阶梯教室应隔排安座。每个考室一般安排三十位考生。在达到上述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考生人数,但一个考室内最多不得超过五十人。
第十八条 监考员应由品德良好、作风正派、办事认真、纪律性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任课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监考。
第十九条 每个考室一般安排两位监考员,由校自考办选派管理干部和有关学院的教师担任。考生在三十人以上的考室,可由校自考办安排增加一位监考员。
第二十条 考前,校自考办应对监考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职责和任务,熟悉、掌握有关规章制度、纪律要求和工作程序。考试过程中,全体工作人员应按照《考试工作规则》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考试所需试卷、添卷纸、草稿纸及其他用品、用具,由校自考办统一提供。
第二十二条 考试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未经校自考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提前、推后、延长或缩短考试肘间。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试卷应由监考员当场整理、装订、密封,并经考场主任验核后,与《考试情况记录表》和《考生签到册》一并交校自考办。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舞弊,都是违犯学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对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和改正表现,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得分或纪律处分;对舞弊者,除成绩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外,还应立即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窃视他人试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他人窃视提供方便者,给予警告处分。
2、交头接耳者,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3、传递或交换试卷及草稿纸者,对传递者和接受传递者双方,均给予记过处分。
4、考试夹带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请人代考者,对双方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6、借故离开考场翻阅资料或询问他人者,按夹带处理;对在考场外为考生提供资料或回答试题者,按传递试卷或草稿纸处理。
7、对不服从监考人员执行纪律、无理取闹者,应加重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第二十五条 凡有舞弊或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得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也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本科学生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舞弊学生的处理,由校自考办负责。处理过程中,一定要重事实、讲证据,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处理结果一律在校内挂牌通告。
第二十七条 舞弊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有关学院同意,校自考办批准,在毕业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六章 评卷和登分
第二十八条 各系应安排命题教师,或其他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原则性强、中级职称以上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专业教师担任评卷工作。任课教师和有直系亲属考试的教师,不得参加评卷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评卷教师接收试卷时,应当面检查卷袋密封是否完好。若发现破损或有启封痕迹,可以拒绝接收、提出质疑,并可及时向系领导及校自考办反映。
评卷期间,评卷教师不应受理咨询和查卷、查分事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试卷册,更不允许添、改考生试卷的答案。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启封试卷册,须经校自考办领导同意,并与校自考办工作人员一起当面处理。
第三十条 评卷要坚持标准,始终紧扣《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当,给分有理,扣分有据。若遇重大疑难问题或《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需作更正的,应报所在学院领导核实情况,提出解决方案,经校自考办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记分和总分均由评卷教师负责。每道大题得分应记在题首成绩栏内,小题得分记在题首,不记负分,答错或未答的题记“0”分。各题得分小数点以后的数不四舍五入,一份试卷的总分才作四舍五入处理。得分确需改辞卷教师应在改动处签名。记分、签名的字迹要规范、清楚。
对草稿纸上的解答,或涂抹答案另纸贴上,或用非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答题的试卷,一律不予评阅给分。
第三十二条 评卷工作一般应在考试后一周之内结束,评卷教师将试卷直接集中交由系教学秘书及时送校自考办,共同拆卷登分。若教学秘书系任课教师或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予回避,由学院领导另行安排合适人员参加登分工作。
登记成绩时,校自考办将组织力量,对记分、改分、总分及卷面情况等进行复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若发现有明显偏离《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或不符合评卷要求的,将另行抽调教师部分或全部重新评阅,有关的学院应积极协助,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有关系在登记成绩的同时,应将学生平时成绩分项造册报校自考办,必要时还应提交原始材料备查。学院教学秘书应按规定比例,将平时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合成总分,填造清册,然后交由校自考办处理报盘。
第三十四条 登记成绩后,所有试卷分别由有关系集中保存至学生学习周期结束一年后,再行销毁。
校自考课程一般不受理查卷事宜。学生有充足理由,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校自考办批准,可以查分。要求查分的学生应向校自考办适当缴费;若得分有误,所缴费用如数退还。
第七章 考试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责成校自考办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考试各环节工作的情况,组织进行系统、深入的检查或评估。学校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给考试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当事人、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六条 校考课程的考试实行“以考养考”的办法,学校不拨经费,正考和补考(包括毕业前补考)均要收取一定考试费,收费标准不超过国考课考试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命题、制卷、监考、阅卷费及其他考试工作业务杂费,由校自考办按照学校有关标准支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实践性校考课程考试及其成绩评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另行制订考试工作方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本项)。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