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及实施办法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了规定。 该条例总则第五条是这样写的,“高等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关于高自考毕业证书获得者的使用与待遇,第七章第三十二条说得非常明白,“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刘粤平说,自学考试在我国是有法律地位的,它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自考生的证书效力及待遇等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这不是哪个人或单位随意说说就可以算数的。目前,国务院“自考暂行条例”仍然有效,我们必须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任何部门和个人应该严格执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企业或部门在用人上有了更大的自主权。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用人单位更加灵活、自主。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定岗、定编,更看重真才实学。不因你是自考生而不要你,也不会因你是普高生就聘你,学历成了一种参考标准,更重要的标准是你有无能力做成什么。此外,目前就业市场的严峻,也足以让自考生变换择业思路,降低期望值,以现实、灵活的态度面对就业问题。必须认识到,这种严峻不仅仅降临在自考生身上,普高生也未幸免。如,多年来,深圳华为公司一直是北大、清华的招聘大户,去年该公司招走5000多名大学生,而今年招聘数字仅为千余人。而且,往年招聘不限专业,今年的门槛明显提高,不仅仅是人数大大减少,同时只招对口专业的学生刘粤平说,长期以来,自学考试严格的质量管理赢得了较高的社会声誉。面对新的就业形势,我们的自考毕业生更应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信念,以自己的实际能力和工作表现来赢得社会和人们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