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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缴103次自考生学费的通知
作者:JJY
时间:2010-10-20
点击数:
凡学院自学考试第103次(及往次)考生须于11月15日前到老校区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公室缴纳第二学年学费,逾期未缴纳者,按照规定,不再办理报考等相关业务。
另,限于设备等因素,暂时只受理现金缴纳方式。
如有疑问,请致电0818—2760524咨询。
继续教育学院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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