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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JXJYXY01时间:2012-02-27点击数:

四川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函授站(点)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应当具有为民族振兴、国家富强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格;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文化科学知识,搞好本职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是对成人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学校按照国家统一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或学校指定的函授站(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持原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函站(点)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交清各项费用方能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参加学习。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如发现在政治、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学校或出函授站(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应及时登入“学籍卡”中。

第九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百分制,其中考查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夜大生、函授生必须按时完成课外作业、测试作业、实验报告等平时作业,凡未完成三分之二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为零分;所缺作业、报告、应在补考前补作,如补考前仍未补交所缺作业、报告者,不准补考,其补考成绩也为零分;学员因公出差,出差期间仍坚持自学,只是作业未能按时完成,经单位证明,可根据其出差时间长短,确定其是否有权参加考试。

第十条  学生参加成人自学考试,相关课程合格,或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期间学完的课程考核合格,可凭有效证件(原件或原件影印件)申请免修。免修申请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一期提出并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能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函授站(点)请假,缺考一般在补考时间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脱产班一般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函授、夜大班一般在毕业前一个月进行。记分时注明“缺考”“补考”字样。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双方),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或函授站(点)按教学计划规定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对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由系或函授站(点)审核后报学校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学校、函授站(点)分别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包括成绩登记、奖励与处分、鉴定评语),毕业设计或论文等材料。学生毕业时,学籍档案移交所在单位归档。

第三节  升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年补考结束后,凡不及格课程(含上学年累计的不及格门数)在三门或三门以下者,准予升级;四门或四门以上者,应予留级。

第十八条  计算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对待。

第四节  转系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允许转系(站、点)或转学转专业。若因工作性质变动或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转出系(站、点)与转入系、学校、(站、点)同意,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以转系、学校(站、点)或转专业,同时填报转学转专业申报表,报省教厅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站(点)、转学、转系(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函授生申请在本校范围内转站(点),由转出函授站(点)征得转入站(点)同意后,报学校批准,通知转入站(点);

(二)学生申请转学和退学,经所在系或函授站(点)同意后报学校审查。开学后一周内申请转学和退学者,退还培训费的50%;一月内申请转学和退学者,退还培训费的30%;超过一个月,不退培训费;

(三)学生申请转系(站、点)或转学的手续,应在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息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本人又无法坚持学习,不能参加学期考试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故、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系或函授站(点)批准,报学校审查备案,系或函授站(点)发休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招生人数过少,无法开班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业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系或函授站(点)同意,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系或函授站(点)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或休学两年无班可复者;

(二)经复学审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

(三)有伤病经医院诊断,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四)一学期旷课学时国编者超过全学期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又无正学理由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由系或函授站(点),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肆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并注明肆业年限。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报复学。

第七节  毕业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大专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时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退学门数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完成本职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成教大学生”、“优秀函授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或旷课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存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脱产生在校期间除了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课外活动”和“校园秩序”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函授生和夜大生来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