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函授教学过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和提高民族素质的艰巨任务。我校函授教育是经过四川省教委批准,国家教委审查备案后开办的,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函授教学,使学员系统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普通高校同层次、同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第二条 高等函授教育管理的核心是教学管理,只有抓好教学管理,才能提高教育质量。举国优人高等函授教育的系、室必须认真、严格地组织全过程教学工作,不断探索函授教育的规律,狠抓“四个环节”(自学、面授、辅导、作业),提高“四率”(自学坚持率、面授辅导出勤率、作业上交率、考试及格率)比重,严把“三关”(入学考试关、教学质量关、毕业结业关),使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确保培养质量和规格。
第三条 为了切实加强函授教学管理,保证函授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函授教育的质量,根据教成(1993)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函授教育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教学文件
第四条 函授教育是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为主,并组织系统的集中面授的教学形式。在面授中着重讲解课程中重点、难点、疑点,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各系、室要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全过程。
第一节 教学计划
第五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各系、室制订教学计划基本上要以日校同专业同层次教学计划为依据,并结合函授教育特点和规律制订,培养规格要求达到相当于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毕业水平,学制均为三年。
第六条 举办高等函授教育的系、室必须在申报专业的同时,制订教学计划并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七条 各系、室安排函授教育工作,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忙乱。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教学计划,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经学校批准后可乾地修改,并由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八条 各系、室发管函授教学工作的系、室主任,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负责制订每学年或每学期教学计划及各门课程教学安排表,其内容包括:
(一)学年工学期开设课程门类,每门课程自学、面授学时分配;
(二)填报主讲教师推荐表;
(三)确定考试、考查科目及日期和方法。
第二节 教学大纲及教材
第九条 教学大纲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任务,各课程的基本要求,重点难点,深广度及各教学环节的学时分配,推荐教材及参考书等。
(一)教材:教材是函授生学习的主要依据,各系、室必须重视教材工作。我校函授教育的教材可有三种:一种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成人业余自学的特点,由学校组织力量(或与兄弟院校联合)为函授生专编的教材;第二种是选用电大、教育学院、其它普通高校或成人自考的教材;第三种是采用日校教材并由主讲教师加编函授自学指导书。
(二)自学指导书:自学指导书是书面指导函授生自学的基本文件之一,由主讲教师根据大纲及教材编写。
自学指导书应说明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以及和其它课程的联系,学习该课程的目的要求,学习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并指出有关的参考书及其章节,还应按章节提出自我检查题、习题及测验作业,示例及补充教材内容等。
第十条 课程自学进度表: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主讲教师编定每学期或每学年的课程自学进度表,发给各函授生,作为组织自学的依据。
第三章 自学
第十一条 函授生的学习是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自学为主,所以搞好自学,是提高函授教育质量的关键,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
(一)每学期初,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各系、室或函授站(点)向函授生寄发教材、自学指导书、各门课程自学进度表。
(二)函授生每周要安排20—24小时自学。函授生要根据教材及教学文件规定的进度,结合自学情况,制订出个人自学计划,并自觉地严格地执行。
第十二条 自学内容:
(一)认真阅读教材及自学指导书;
(二)系统地做自学笔记;
(三)完成自学指导书中规定的习题及自我检查题;
(四)完成自学进度表中规定的测验作业并及时交批。
第四章 面授
第十三条 面授是在函授生事先自学教材的基础上进行,是为了帮助函授生掌握教材的重点内容,解决颖难问题,了解学科新成就并指导学习方法,培养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员学好课程奠定基础的重要方式,必须精心组织,认真搞好。
第十四条 面授主进教师的教学水平决定着面授的质量。各系、室要根据《四川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暂行条例》和《四川文理学院函授、夜大学教师工作手册》有关主讲教师资格的规定,尽量安排思想素质过硬、教学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面授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五条 面授时数约为日校同类课程时数的30%—50%左右。面授一般在学校本部或函授站(点)进行,每期面授1—2次,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视实际情况也可采用每周一天或隔周二天的方式安排面授,但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时数。
第十六条 函授生接到面授通知后,应按指定日期和地点准时参加,有特殊原因者,应向学校或函授站(点)请假。各有关人员应作好面授期间的考勤。
第十七条 函授生无特殊原因或虽有特殊原因而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面授,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由系或函授站(点)审核后报学校决定是否要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主讲教师应于面授前进行调查研究,拟定面授计划,认真备课并写出面授提纲或讲稿,保证面授质量。
第十九条 面授讲课应结合函授生特点,切实贯彻“少、精、活”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着重讲清教材内容的重点、难点、关键,介绍学习方法;应补充有关本门课程的新知识和新成果,开阔学员的视野,增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
第二十条 教师面授时,既要精心传授知识,更要注重培养学员能力,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寓德育教育于整个教学过程中。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创造条件,建立面授质量评估机制,加强面授工作的管理,各系、室分管函授教育的系领导及继续教育学院的负责同志,要深入面授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第五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在学习中发生困难,教师应进行辅导、答疑。辅导和答疑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用信函方式进行书面答疑,二是进行口头答疑。口头答疑在平时面授时进行,也可以采用电话答疑。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在自学过程中遇到下列问题,可以书面方式向学校或函授站(点)提出,学校或函授站(点)转有关教师要求得解答。
(一)对教材不了解和了解不透彻的问题。
(二)在运用某些参考材料时,遇到与所学知识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原理与结论。
(三)解习题时遇到的困难问题。
第二十四条 函授生用书面提出问题时要明确具体,文字要简练,并注明教科书及参考书之页数章节。不同课程的问题,应分别写在不同的用纸上,以例分送有关的教师解答。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函授站(点)收到学员的书面问题应作好登记,及时分送有关教师解答批阅后,尽快寄返赏。
第二十六条 教师对学员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解答并做好记载,作为确定学员平时学习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实验、实习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习是函授生的重要实践课,是帮助函授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方式,是使学员验证和巩固所学知识,训练实践技能的重要环节。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门课的实验,函授生都必须参加。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的时数应与脱产班的时数大体一致,且要精心安排,保证质量。
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主讲教师应于面授前拟定实验教学计划,认真备好实验教案,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师范专业的学员一律要参加实习,一般安排学员回原单位实实。
第三十一条 凡无故不参加实验(实习)者,或实验(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
第七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二条 考试、考查是函授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函授生一学期学习成绩的总评定。考试在每学期结束,下一次面授初进行,具体时间及进行的方式,由学校或函授站(点)通知学员。
第三十三条 考查一般根据函授生完成习题,测验作业和平时学习情况及实验的情况而定,按及格和不及格给定成绩。
第三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命题由主讲教师完成,命题应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每门课程一次命毕2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同时附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应送分管系主任审阅。
学校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
第三十五条 严格考场纪律,在考试时或阅卷时发现函授生有作弊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作零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六条 考试、考查有关事项在《四川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八章 毕业论文
第三十七条 各类专业的函授生均要作毕业论文。各系、室要选派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函授生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每个指导教师指导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8人。
第三十八条 函授生毕业前1个月进行毕业答辩。毕业论文答辩不及格者不得毕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