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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JXJYXY01时间:2012-03-21点击数: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教〔2007〕94号

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明确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高校的职责,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成人高等教育  站点管理  通知

  抄报:教育部

抄送:外省在川设立站、点的高等院校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站、点)的管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整体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设置站、点资格: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常年接受行业委托开展培训的行业培训机构和万人以上大型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2、主办学校不得与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立站、点协议;不得与个人或以任何方式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立站、点协议。

不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站、点。

3、设置站、点前,必须由主办学校的成教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不得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协议。

4、站、点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市(州)以上城市(省属高等师范院校为开展师范类函授教育,可将函授站设置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县(市)级城市原则上只能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电大工作站的相关教学活动。未经主办学校同意,站、点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站、点无权以主办学校名义与其它组织、个人签订办学(招生)协议。严禁站、点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严禁将招生、办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及个人。未经主办高校授权,各站点不得擅自挂牌。

5、主办学校应根据拟设站、点地区人才培养需求和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校外站、点,数量和分布须与学校的办学实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学校应统一校外站点名称、统一挂牌要求,统一招生宣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切实加强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站、点办学均为业余教育方式,除函授教学的面授期外,不得开展全脱产学习,成人高等教育全脱产教育只能在主办学校本部实施。原则上,每所学校在同一市、州只能设置一个站、点。高职高专院校跨地区设置站、点总数不得超过10个,行业院校设置校外站点需报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每个站、点只能为一所高校承办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活动。

6、主办学校在站、点开设的专业须是学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备案的专业。未经教育部同意不得举办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专业的函授教育,不得在主办学校所在城市之外的地方举办临床医学专业业余教育。

7、省属高校的校外站、点设置及招生范围,一般不超出本省,跨省设站需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并经站、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8、省内高等学校在川建立站、点,主办学校需填写《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见附表一),附双方签章的协议和站、点依托单位资质证明,于每年3月20日--4月20日报站、点所在市(州)教育局初审同意后,在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文件及全套申报材料和Excel格式电子汇总表格(见附表二)上报省教育厅备案,过期不予受理。

9、省外高等学校在川设置站、点,办理程序同上,在填报的《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中,“省外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意见”一栏必须由主办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

10、从2007年起实行站、点年度评估制度,各主办学校必须在每年4月30日前依据省教育厅颁发的站、点评估标准,对所属站、点进行自查评估,5--6月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抽查,7月中旬前公布合格的站、点。不合格站、点将暂停其招生活动,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招生;整改期结束,评估仍不合格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遗留问题由主办学校负责妥善处理。当年备案的站、点,可不参加评估。主办学校所设站、点若有变更,应于每年4月份在上报自查评估报告时将变更情况报省教育厅,同时抄送函授站、点所在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11、省教育厅于每年7月中旬公布通过备案和评估的站、点名单。凡未予公布的站、点,主办学校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违者以违规办学查处。对严重违规办学,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站点,一经查实,省教育厅将责成主办高校取消其承办站、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2、省教育厅负责全省站、点的宏观指导工作和省内所有站、点的备案、评估检查、公示等工作。

各市州教育局负责对本区域内设立的站、点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建站协议是否完备、设站双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等。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同意上报备案;协助省教育厅监督校外站、点办学行为,协助高校处理在辖区内办学中出现的问题。

13、主办学校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对站、点的教学运行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具体指导和有效监控;制定站、点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派遣主讲教师,审核聘任辅导教师;定期对所属站、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依托单位协商及时予以调整;对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教学质量无法保证的站、点,应会同依托单位进行整顿,并负责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14、站、点依托单位负责配合主办学校加强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同主办学校共同做好站、点工作人员的配备及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和检查站、点工作。

站、点负责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所在区域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教学及管理任务,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点的检查评估工作,每学年向主办学校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设置站、点的省外高等学校。

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点的管理按国家已有规定执行。

原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站(点)管理暂行办法》(川教成[1997]150号文)停止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