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以及《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负责全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实施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全程监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抽检论文覆盖全省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军事院校除外)及其全部本科专业。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五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
第六条 教育厅根据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对有毕业论文要求的本科专业,制定《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见附件)。评议专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结合评议要素进行评议。其他形式的毕业论文(如毕业设计、毕业作品、发明、专利、毕业实习报告、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实践报告、设计策划方案、创作作品等),评议专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参考评议要素进行评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教育厅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制定年度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实施方案,确定论文抽检重点、抽检比例、抽检方法等。
第八条 教育厅组织召开本科毕业论文现场抽检工作会,依托教育部的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抽检信息平台,随机抽取确定论文名单。
第九条 教育厅制定本科毕业论文评议专家遴选原则,通过高校推荐,建立以省内专家为主、其他省市专家为补充的本科毕业论文评议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评议本科毕业论文。
第十条 高校对照学位授权信息和学信网毕业生信息,按教育厅要求报送上一学年度所有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名单、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抽检名单确定后,按要求报送被抽检的本科毕业论文,报送的本科毕业论文应为授予学士学位时存档原文的电子件或论文复印件。除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外,还应提供论文开题报告、成绩评定书等必要的材料。医学类专业,若无毕业论文要求,实行临床毕业综合考试的,需提供被抽检学生考试原始成绩以及考试相关材料等作为支撑。对于有特殊培养要求的学生,需补充提供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通过的特殊培养方案或毕业论文特殊要求等支撑材料。所有抽检论文必须通过高校的学术不端行为审查、内容涉密审核和盲审技术处理。论文送检前严禁人为加工修改(除按照盲审要求进行技术处理外),否则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同行评议、关系回避、异校送审等规则,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抽检信息平台或高校对毕业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供专家评议参考。
第十二条 评议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总分确定“优秀”(90≤优秀<100)、“良好”(75≤良好<90)、“一般”(60≤一般<75)、“不合格”(<60)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评议专家应认真审阅论文内容,根据论文评议要素以及相关标准客观评判,并按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论文等级。若论文在政治方向上有违背党和国家相关政策方针、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要求,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在学术诚信上出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则该毕业论文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不再对要素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十五条 依据专家评议意见,教育厅形成年度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工作报告。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教育厅向有关高校反馈、抄送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教育厅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减少相关高校招生计划,同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应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教育厅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直至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四)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通报其所在单位。高校应将处理结果报教育厅,并抄送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五)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专业建设经费投入、招生计划分配、研究生推免、新专业申请、学位点申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与高校评奖评优以及绩效考核等挂钩。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高校应建立校级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制度,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各个环节的管理,健全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保障体系。高校要认真分析“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切实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受理学生对毕业论文评议结果的异议。教育厅建立高校申诉机制,受理高校对毕业论文评议结果的异议,复核高校申诉事项。教育厅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 教育厅设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专项经费,保障省级抽检工作顺利开展。高校应将校级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保障校级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厅负责解释,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